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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珠海再出台细则 农村个人建房确权明年底完成

发表于2014-06-27

为加快全市“两违”整治工作进度,确保实现“减存量、零增长”目标,妥善解决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遗留问题,珠海于日前出台关于《“两违”整治中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根本上解决2012年6月11日“两违”整治前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问题。


该意见适用于横琴新区以外的各区(功能区),根据意见,2014年12月31日前,各区(功能区)要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2012年6月11日前已建成但未报建的农村住宅进行登记造册、上图,并开展辖区旧村场、留用地的树桩立界工作,切实摸清村民已建住宅的底数。


意见同时提出,各区(功能区)按本意见办理建房确权的有效日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办理不再享受本意见的政策。而对2012年6月11日后村民(被征地农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珠海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发表于2014-06-27

一户多宅用地符合相关规划的可确权


意见提出,对一户自建多处住宅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分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一户一宅”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住宅进行确权;对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一户一宅”只对其中一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住宅进行确权。


在确权时,基底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由该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予以确权;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对符合标准部分予以确权,超出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后,在《房地产权证》附记中予以记载,可作为临时建筑保留,不予确权登记。


根据规定,对完成上述确权后剩余的住宅,由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登记在册、统一管理,并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分门别类予以逐步消化处理。


发表于2014-06-27

一宅多户符合条件的可新申请宅基地


对一宅多户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提出,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也可以在一处宅基地上以楼层分户,具体可由家庭户协商,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多户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后,在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情况下,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规定办理确权。


不过,分户后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村民,今后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


发表于2014-06-27

未批先建本村侨民住房面积不超标接受处罚后可确权


意见提出,对村民(被征地农民)占用本村土地已建符合“一户一宅”的住宅,其用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但符合建设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由相关部门完善手续,予以确权。


而对世居居民、本村非征地农民或本村侨民已建成但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住宅,意见提出,按“一户一宅”原则并依法接受处罚后可补办手续,对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内的予以确权。


对渔民、蚝民建房,按规定与农村被征地农民享受同等待遇办理;已纳入旧村改造(搬迁)的村民(被征地农民)所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相应的旧村改造(搬迁)政策执行;红旗镇和平沙镇华侨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由金湾区政府和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参照农业职工危房改造方式加快推进。



来源:南方日报[微博]

发表于2014-06-27

在确权时,基底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

发表于2014-06-27
引用:友好来往在2014-06-27 21:30:29写道:
5楼

在确权时,基底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

 由该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发表于2014-06-27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予以确权

发表于2014-06-27
引用:友好来往在2014-06-27 21:32:01写道:
7楼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予以确权

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

发表于2014-06-27

对符合标准部分予以确权 

 

 

 

发表于2014-06-27
引用:友好来往在2014-06-27 21:32:54写道:
9楼

对符合标准部分予以确权       

 超出部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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