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学校为逃避责任 竟让家长签不合适的协议

发表于2015-10-16

   前几天,在珠海某知名私立学校读书的孩子带回来一个协议,打开一看,气死我了。



   我简单地摘出几条,加上个人的意见,大家看一下。


  一、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无过错不负责任。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意外并不是可控的。我们把孩子交给学校,也就是将孩子在校的安全也交给了学校。如果有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学校肯定是有责任的啊!

   

   二、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又是跟合同工类似的情况,责任是教职工的,学校无责任,难道教职工不属于学校的工作人员吗???


  三、学生私自外出、逃校、返校、离校突出发生的意外与学校无关学校不负责。

    

   这条持中间意见。我个人觉得,如果孩子在私自外出,但是学校不闻不问,学校肯定要付责任;如果孩子私自外出,学校、教师察觉,并尽力寻找,这个学校只有轻微的责任。


  四、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及教学活动,教师组织并无不当、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从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负责。

  此条暂不表。


  我后来问了一下,发现很多家长也对此安全协议持反对意见,明显是学校在推卸责任,大家觉得是否合法呢?


   

发表于2015-10-16

现在社会安全问题频出,学校倒是会逃避责任

发表于2015-10-16

第一点,学校绝对有责任

发表于2015-10-16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此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方能免责。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此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发表于2015-10-16

其实学校多少也有教育上面的职责,但是并非所有问题都归咎学校的,家长才是真正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

把孩子交给学校了,学校在教育上没做好,学校负责;但是是因学生自己钻管理制度漏洞而发生的意外,学生是要承担几乎全部责任的。说个极端的例子,有客人在商场内想买张水果刀,有个人就特意来找茬并自己冲到水果刀上被刺到了,你说这是谁的责任?是商场管理不当吗?还是买水果刀的客人有责任?

 

个人看来,这第一条嘛,学校之外,如果不是学校方要求学生去的地方,而且没有对学生说过哪些地方不可以去,那么学校就负有没做好教育的责任。但是如果都讲了,都强调了,放学后学生还是去一些危险的地方,那么就是学生自己的责任了,难道放学以后还要老师盯着每个学生,并每个学生都拖他们回家关起来?

只要学校做足了安全方面的教育,这个在校外发生的事情确实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在校门口附近发生意外,如果保安没有及时正确采取行动的,学校也是要承担责任。

   

这第二条嘛,教师做正确的批评教育,没有侮辱,没有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学生出意外了,确实只是学生的责任。有个例子嘛,因为学生没完成作业,老师批评了几句,说下次再不完成作业就要找他们父母来谈了,然后学生去自杀了。这个肯定也不是学校和老师的问题,而是家长自己的教育没有到位,让学生觉得会很丢脸,或者怕父母骂。在这个方面我倒是理解条款的,其他的因为没怎么听说所以不置评价。

    

第三条,如果没在校内的,这个肯定是学生自己的问题了。这么多学生,老师不可能每个都能拉着他们关在教室或关在家里。私自逃课,老师也不会说为了一个逃课学生就不去上课了,直接去找学生,当然,能通知到对方父母的如果没通知就是老师没做到位了。至于学生私自回到学校,出了事故,就看是啥事故了,这个多数也应该是学校的问题,学校里面怎么会不安全??

  

第四条,老师并无组织不当,这个就太主观了,没法判断责任是不是老师来负责。不过因学生不听从指挥,不按照安全指引而发生的意外,学校确实也不需要负什么责任,说得难听点,就是学生自找的,自找的麻烦还要无辜的学校来承担,肯定不合理。就如一开始说的那个例子,分明是那个疯子自己向刀口撞的,还要商场或买刀的人承担责任就太说不过去了。

 

好啦,叽叽歪歪了几句,欢迎大家来拍砖啦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