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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做早操时间不算工作时间合法吗?

发表于2009-07-29

网友问题:

我所在工厂规定每天八点半上班前必须先做十几分钟早操,但不算工作时间,工厂还规定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做早操,不能上班,超过三次将被解雇,且不给补偿。请问,工厂的作法合法吗?

 

珠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回复:

员工做操时间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做操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违法。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自然中断的时间、工艺需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此外,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上班前做早操的时间属于“准备工作时间”。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员工加班的,工人单位应按《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

工厂规定做早操的时间不属于上班时间,又规定员工不做早操不能上班及超过三次将被解雇且不给补偿,是违法的。员工有权要求将做早操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因员工不做早操而违法解除合同,员工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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