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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注预售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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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货盖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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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0-15 14:34:3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读者来信:
    2008年6月、10月珠海某楼盘累积向我借款50多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12月31日。按协议,借款到期后,我可以选择开发商还款,利息从出借日到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另外,我借给开发商的钱也可算做购房款,并按借款协议上约定的价格购买指定的房子,并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


    我选择购房,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发商以没有拿到预售证为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购房合同。2008年12月31日之后,开发商也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没有和我签订购房合同。到了今年6月,开发商突然告诉我房子已经被政府规定为回迁房,不再是“商品房”,故不能按原借款协议里写的把房子卖给我。


    我想请问一下此栏目的咨询律师,如果我想继续要房子,我该怎么办?如果我得不到房子,开发商要怎么赔偿我?因为我2008年6月看上另外一个楼盘的房子,现在已经20多万元了。


【回复】
    根据来信所述情况,律师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处理:第一,如果房子并非回迁房,且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则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与你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如果房子确实属于回迁房的话,那么由于回迁房的权并不归属于开发商,因而开发商无权将房子出售,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上约定的购房条款根本无法履行。因此,想要房子在法律上将无法获到支持。在此情况下,你只能要求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从出借日到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于你提到的2008年6月看上的另外一个楼盘的房子的问题,因该房子并不属于你在借款协议中指定的房子,其不属于你无法获得房屋所遭受损失的范畴,故不能要求开发商赔偿。


    (答疑律师: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蒙日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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