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案例评析 为避税出现阴阳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履行

发表于2012-08-13

案例:

2009年初,王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某。为了减少支付税费,两人商定:签订甲、乙两份合同。甲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50万,乙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25万元,主要是为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甲合同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25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25万元房款,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按照25万元的房屋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余款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底付清。此后,李某一直拖延支付余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间的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应当按照甲合同向乙某支付房款。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