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案例评析 为避税出现阴阳合同,发生纠纷如何履行

发表于2012-08-13

二、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对于阴阳合同,在均具有合法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经备案的阳合同具有更高效力;但如果“阳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不能作为履行依据。本案中:

1、对于乙合同: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中,乙合同虽经备案但因该合同系王某与李某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并最终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而其二人间签订乙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得作为履行依据。

2、对于甲合同:

甲合同是王某与李某双方进行房产交易时,签订的表示其二人真实意思的协议,同时甲合同亦明确约定:乙合同为“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因而,甲合同为真实有效的合同,应作为双方履行的合同依据。相应,李某应及时支付剩余25万元款项。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合同无效,判令李某依照甲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继续支付房款,符合法律规定。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