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案例评析 业主买顶楼装太阳能热水器 法院判拆

发表于2012-08-15

案例:

20115月,吴先生买下一套顶楼商品房,并在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没多久,小区物业公司对吴先生指出,这样安装违反了小区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然而,吴先生未进行整改。一周后,物业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书面通知,限其3日内拆除。接到拆除通知的张先生依然无动于衷,于是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所在的楼房屋顶,是该幢房全体业主共有,他们都对屋顶享有共同的权利。张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对屋面有可能造成损害,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拆除并无不妥。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屋顶的原状。

 

发表于2012-08-15

评析:

    一、该案例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定义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据该条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体可以分为两部分:

发表于2012-08-15

第一,专有部分专有使用权。《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本案中,吴先生购买了顶楼商品房,其对于该房屋内部享有专有使用权,但该房屋顶层的露天部分则是整栋建筑的公共场所,属于该栋建筑的共有部分,应为该栋建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共同进行管理。因而,如吴先生想予以使用,则应征得该栋楼其他业主同意、并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下方可进行。现吴先生擅自使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也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法院判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发表于2012-08-15

二、另需注意的是,发生业主侵害小区其他业主权益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而,在发生业主侵犯其他业主权益时,提起诉讼的主体可以为:

1)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业主个体;

2)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3)物业公司。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能成为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在较早的司法实践中多有纷争,但自200910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当业主的侵害行为也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并同时妨害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即可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违法业主。

本案中,吴先生擅自安装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安装行为也可能对屋顶层造成损害、妨害了物业管理。因而,物业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发表于2012-08-15

建议:

业主需建立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意识,充分认识自身对于购买的商品房以及小区公共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义务,注重权利保护。在遭受侵权时应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发表于2012-08-30
个人的纠纷相对比较容易解决吧?如果是多人的纠纷,是不是可以找个代表出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2012-09-01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是多数人诉讼,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