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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及违约时的诉求主张

发表于2012-09-04

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必然会与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一些时候,开发商会要求与购房者之间先行签订以认购、预定为名的认购书。对于该认购书,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其所应具备的条款,所以认购书约定的内容繁简不一。通常情况下,认购书的内容会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单价、总价等价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约定,定金数额及罚则;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显然要丰富很多,还将涉及到:房屋具体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房屋的配套设施、公共设施的交付及有关权益,房屋交付条件及期限,房产证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发表于2012-09-04

因而显然,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等同,且两者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也即是说,认购书是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先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认购书拟将签订的本合同。这一区别决定了:

1)        当一方违反《认购书》时,相对方可主张的权利仅为因未

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资金占用损失或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对所涉房产或总房款主张权益。例如,当开发商违反《认购书》,不与购房者洽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仅能要求开发商诚信洽商,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在履行不能时主张已付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或适用定金罚则;而不得要求开发商交付所涉房产,或者要求赔付房产差价。

2)        特定情形下,《认购书》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可以对所涉房产主张权益。

《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的性质会发生变化成为本约,条件为二。一是当《认购书》的条款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备条款。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十三项。是否《认购书》必须也约定了该十三项内容,才能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呢?其实并不必然,只要《认购书》中已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单价及总价、房屋交付方式等大部分基本条款即可。二是购房人已支付房款,这里可以是全部房款,也可以是部分房款。

还需注意的是,如《认购书》中虽然本身约定的条款简易,但却明确约定有“已将双方即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双方一致确认将按照该版本签订”等类似条款,则因实际上已不存在双方另行磋商的情况,因而此时的《认购书》,如购房者已支付购房款,则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上述情形下,购房者可以以《认购书》及已付房款的行为,主张取得所涉房产,在开发商违约且实际履行不能使,则主张未取得房产的升值差价作为开发商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2-09-14
发表于2012-10-09
引用:晨光律所_刘亚晶律师在2012-09-04 12:02:59写道:原帖
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必然会与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一些时候,开发商会要求与购房者之间先行签订以认购、预定为名的认购书。对于该认购书,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其所应具备的条款,所以认购书约定的内容繁简不一。通常情况下,认购书的内容会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单价、总价等价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约定,定金数额及罚则;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显然要丰富很多,还将涉及到:房屋具体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房屋的配套设施、公共设施的交付及有关权益,房屋交付条件及期限,房产证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前段时间网上看到一个新闻,说一个老人购买了20套住房用于,但后因遭开发商解约,对此应该用什么方法来维护正当权益呢?
发表于2012-10-18
     你的表述中有关的信息太少,所以无法给出针对性的回答。具体要看双方签的是什么协议,涉及到什么内容,开发商解约的理由是什么,双方之间的履行情况怎样等等,再决定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老人具体提出怎样的诉求、采取何种诉讼思路,以便于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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