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股东撤资后能否终止其股东身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xml:namespace>
因而,如果在贵公司某一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贵公司想要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书面形式催告该股东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抽逃资金,并将书面催告送达至该股东;2)在该股东仍未返还的情况下,召集股东会议,并通过合法的股东会表决程序形成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3)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东姓名的变更。
此外,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时,贵公司及其他股东不仅可以向其主张民事责任,该股东还需承担行政责任,而在其抽逃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时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