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装修公司违约,业主缘何难以获得赔偿?

发表于2012-10-12

案例

2008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居室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房屋装修工程,预算总价为5万元,工期60日。因被告原因造成质量问题,返工费由被告承担,工期不变。工程保修期二年,从竣工验收日起计算。因被告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支付30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开始施工,但迟至2008年底尚未完工,此时,被告提出年底需给工人结算工资希望原告先行将剩余工程款(总价结算为6.9万元)交付,原告看到剩余工程不多即支付完全部工程款。

但此后,原告发现工程四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返修,且工程款严重超额,就要求被告退还多收款项并进行返工。20096月被告与原告于又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对房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该工程实际至201010月才全部完工,同时,被告未将工程竣工资料(水电图光盘)交付原告。

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延期违约金;退还多收取装修款;对于不能交付的工程竣工资料支付赔偿金。

发表于2012-10-12

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原告提交了《居室装修合同》、《协议书》、保修卡、装修工程造价鉴定书等,以证明被告装修施工存在长期拖延的情形,以及工程款超额收取的情况。

相应,被告提交了由原告签名的竣工验收单(2008年底)、竣工结算报价单。被告辩称:涉案装修工程是2008年底完成、且竣工资料也已交付,有原告签名的工程验收单证明。装修款高于原预估款,是因为存在增项,且经由原告签名确认,不存在多收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中对工程质量合格、已收取竣工资料处均由原告亲笔签名,且时间是2008年底;此外,竣工结算报价单也是由原告亲笔签名。因而认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08年底,被告仅承担2个月的延期违约金;而对于工程结算款即使超出原预算报价或者有超额收取的情况,亦因为原告已经签字确认并已交付,认定为原告接受该款项。

 

发表于2012-10-12

法律提示

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因为装修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及证据意识薄弱,使得其在自身利益受到实际侵害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因而,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应注意:

首先,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履行。本案中原告在工程实际尚未竣工的情况下,听信了被告工作人员的劝说即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这使得后期工程特别是返修工作非常拖拉。其实,之所以有合同约定就是为了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保护双方权益的。然而实践中,往往业主签订合同后,对合同条款并不重视,造成合同签订是一回事,具体履行则是另一回事。不按约履行合同,最终往往会使业主权益受损或者侵害了他方权益。

其次,签署有关文件时,应对文件内容予以了解,并要认识到签字的法律意义。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往往会有装修公司准备好的大量格式文件签署,在签署时往往工作人员又仅翻到需要签名处要求签名。这时,当事人应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对所签署的文件进行阅读,并要求工作人员告知签署的意义。否则,糊里糊涂签下的文件最终导致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