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业主要换物业,该怎么办?
- 发表于2013-05-21
你好。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果觉得物业够公司不够理想,业主有权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实践中一般需要通过业主委员会,具体来行使解聘和重新选聘的权利。
- 发表于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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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晨光律所_刘亚晶律师,如果业主觉得物业不好,联名把物业炒掉,可不可行?
还有就是物业和开发商同属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这种物业要换掉是不是很麻烦啊?还是已经不可能换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