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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迟交楼,55买家获赔违约金

发表于2013-06-15
标签: 开发商延迟  南方都市  

           开发商迟交楼,55买家获赔违约金

      2013年01月11日06:49南方都市报[微博]邱永芬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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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称,开发商延迟办证,导致放贷迟、交楼迟应承担责任

   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收清房款方通知买家收楼。但银行要求先出证后放贷,开发商办证费时以至买家无法按合同约定期获得贷款,收楼被滞后。55名买家因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顺利获得迟交楼违约金。

  2011年6月,刘先生以约61万元在南沙区南沙街某楼盘购买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约定首付31万元,剩余30万元办按揭,在2012年4月30日收楼,开发商若逾期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买家违约金。合同补充协议还约定,若买家截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第十日仍未结清房款(含按揭款),开发商有权在确认买家结清全部款项之日后的次月15日前向买家发收楼通知书等。

   签合同后,刘先生交了首期款,并办理贷款手续。但贷款银行要求发放贷款的条件之一是买家已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且约定如所购为现房,抵押人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7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据介绍,刘先生所购楼盘早于2000年12月已出房产证。开发商在2003年通过拍卖购得楼盘的房地产所有权,并在2010年3月取得大房地产权证。但直到2012年5月10日,开发商才办理好买家房产证,当日银行方办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12年6月1日发放贷款。此时,已距约定交楼期限的4月30日过一个多月。

  2012年8月底,刘先生等业主起诉开发商,追讨逾期交楼违约金。南沙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楼,构成违约。贷款合同约定按揭银行需开发商为买家办妥房产证并将房屋抵押后才放款,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交楼期限才收齐房款是因其未及时为买家办理产权证所致,买家无过错,判开发商支付业主延迟交楼违约金。

        律师观点

   补充协议若对买家不利可投诉

   王美舟律师认为,通常开发商在合同附件约定付清房款(包括贷款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才交楼,法院也认可。但该案中银行约定出证才放贷,签订合同时楼盘已取得大确权(即大产证),后来办妥业主房产证耗时近1年,而广州市房管局办证的期限约2个月,其用时超过合理期限。因此开发商延迟办证导致放贷时间在约定交楼日之后,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签合同时,买家应尽量采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如开发商另采用自己拟订的版本,或在补充协议约定对业主不利的霸王条款,应向房管局和工商局反映,要求改正。

(南方都市报)

发表于2013-06-15

博客:http://blog.fang.com/blog_6114672.htm

发表于2013-09-02

这个示例还真是比较特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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