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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网上向律师咨询入伙费的往返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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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业主网上向律师咨询入伙费的往返对话
姝蕾
发表于
2007-10-19
进微信群讨论
以下内容转载"华南名宇--业主论谈"
关于益利入伙费与律师的对话以下内容是转摘,希望对大家有用。
业主网上向律师咨询入伙费的往返对话:
业主:张律师,您好!我是益利名门业主,2006年7月签的合同买的房,现在还没有入伙,预计2007年9月入伙。当时合同中有说收入伙费4K:报纸箱、电视接入、可视门铃等收费,《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我到底还需不需要交入伙费和其它的费用呢?另外,不用交入伙费的规定是以哪个时间为界,是签合同时间还是交楼时间呢?我去了趟销售处,得到的回复是如果2007年4月后购房将不用交入伙费,之前的就没戏。同样是政策出台前签的合同,怎么有的要交有的不用交呢?如果从入伙时间算,我们都还没入伙,应该都不用交才对呀?!
我们该怎么办呢?迫切希望得到您的指导!盼答复,非常感谢!
律师答:《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7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日交房的业主都不再交付入伙费。如果7月1日后开发商再收取入伙费,业主们一是拒收房,逾期时间按开发商违约追究赔偿责任;一个是向333主管部门投诉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请333主管部门干涉。
若333主管部门不予支持,你可为此进行投诉,333主管部门还不管,就可告333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只要有文件,333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必须处理.
333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一样,是从规定生效之日或实施之日起实行。7月1日,是333规定的生效时间,也就是从规定生效后,不能再有与333规定相违背的行为,只要入伙费还没有交,从7月1日后,开发商就不允许再收,而不是从合同的签订之日算,应当从合同履行的行为之时算。已经交过的不再退还,没有交的不允许再收。否则,法律和政策的尊严何在?!
另外一业主又问:合同中已经约定要交入伙费怎么办?
律师答: 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如果合同约定违反333和法律规定,当然是333和法律规定大于、高于合同约定。
另外一业主又问:我们荣泰河庭的合同上写的是入伙费0元(美其名曰不收入伙费),但这笔费用被分开煤气管道初装费、报箱费等。以这种变相(巧立名目)收取入伙费的方式收取,我们怎么办?
律师答:《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虽然合同上写的是入伙费0元,但被分开的煤气管道初装费、报箱费等同样就是入伙费。
阿涌
发表于
2007-10-19
这个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啊!
先固定上去
大家讨论啊!
一叶知东
发表于
2007-10-20
地板
一叶知东
发表于
2007-10-20
今天来晚了
一叶知东
发表于
2007-10-20
这里真热闹
一叶知东
发表于
2007-10-20
等下再看
一叶知东
发表于
2007-10-20
呵呵
看台
发表于
2007-10-20
大家要团结啊
看台
发表于
2007-10-20
不知道我们这里是什么情况
血色烂漫
发表于
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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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益利入伙费与律师的对话以下内容是转摘,希望对大家有用。
业主网上向律师咨询入伙费的往返对话:
业主:张律师,您好!我是益利名门业主,2006年7月签的合同买的房,现在还没有入伙,预计2007年9月入伙。当时合同中有说收入伙费4K:报纸箱、电视接入、可视门铃等收费,《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我到底还需不需要交入伙费和其它的费用呢?另外,不用交入伙费的规定是以哪个时间为界,是签合同时间还是交楼时间呢?我去了趟销售处,得到的回复是如果2007年4月后购房将不用交入伙费,之前的就没戏。同样是政策出台前签的合同,怎么有的要交有的不用交呢?如果从入伙时间算,我们都还没入伙,应该都不用交才对呀?!
我们该怎么办呢?迫切希望得到您的指导!盼答复,非常感谢!
律师答:《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7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日交房的业主都不再交付入伙费。如果7月1日后开发商再收取入伙费,业主们一是拒收房,逾期时间按开发商违约追究赔偿责任;一个是向333主管部门投诉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请333主管部门干涉。
若333主管部门不予支持,你可为此进行投诉,333主管部门还不管,就可告333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只要有文件,333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必须处理.
333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一样,是从规定生效之日或实施之日起实行。7月1日,是333规定的生效时间,也就是从规定生效后,不能再有与333规定相违背的行为,只要入伙费还没有交,从7月1日后,开发商就不允许再收,而不是从合同的签订之日算,应当从合同履行的行为之时算。已经交过的不再退还,没有交的不允许再收。否则,法律和政策的尊严何在?!
另外一业主又问:合同中已经约定要交入伙费怎么办?
律师答: 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如果合同约定违反333和法律规定,当然是333和法律规定大于、高于合同约定。
另外一业主又问:我们荣泰河庭的合同上写的是入伙费0元(美其名曰不收入伙费),但这笔费用被分开煤气管道初装费、报箱费等。以这种变相(巧立名目)收取入伙费的方式收取,我们怎么办?
律师答:《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虽然合同上写的是入伙费0元,但被分开的煤气管道初装费、报箱费等同样就是入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