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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委托售房被查封 中介公司告房主

发表于2008-06-03
委托中介机构出售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售房人已收取购房定金却拒绝退还,中介机构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售房人退还定金并赔偿佣金损失。与此同时,支付了购房定金的购房人欲起诉中介机构和售房者。面对即将引发的连环诉讼,近日,香洲区法院法官经调解,圆满解决了这宗中介机构告房主的委托售房纠纷。
2007年6月11日, 珠海段氏永信房地产与市民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物业出售代理合同》,约定王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拱北情侣南路的一处房产委托给段氏永信代理出售。合同签订后,段氏永信成功将该房售出,与第三方购房人签订了《委托购房代理合同》,收取第三方购房定金2万元,并将定金转交给了王先生。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该处房屋被法院另案查封,致使段氏永信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购房代理合同》无法履行,王先生却并不将定金返还给段氏永信,段氏永信即将面临第三方的诉讼,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佣金损失3万元。而黄先生提出,定金并不是段氏永信的定金,而是委托买房人第三方支付的,原告只是转交,故无权要求返还,佣金损失也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次开庭时,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互不相让。经过法官几轮“背靠背”的疏导说服,原、被告的对立情绪明显好转,双方在支付多少佣金的距离上越来越近,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并赔偿原告佣金损失6000元;原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段氏永信及时将购房定金返还给了第三人,从而避免了另一起诉讼。
法官点评:一案了结两起纠纷
香洲区法院法官杜满秀:法官通过调解,一案了结两个纠纷。抓住纠纷的焦点,即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针对原告希望尽快实现自己诉讼利益的心理,把握调解策略,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本案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避免了案外人即将形成的诉争,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诉累。

文章来源: 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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