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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可互查对方财产

发表于2010-10-29
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的“夫妻双方可查询对方财产状况”、“保护农村出嫁女应有权益”、“增加公共厕所女性厕位数量”等条款,因充满珠海特色和时代感而备受关注。
   据介绍,作为国务院妇儿工委确定的国家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示范城市,珠海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该《条例》共计三十二条,旨在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凭有效证件查询对方财产状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部分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是对企业和房地产的状况,离婚时其财产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保护家庭中妇女财产的相关内容:一是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夫妻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规定夫妻双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向工商、房地产登记机构等查询对方财产状况;三是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有另一方变更财产登记的义务。
   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出嫁女权益
   近年,我市部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股权、征地款等权益不同程度地被剥夺,成为信访投诉的热点。而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这一群体还会不断扩大,将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我市法制部门通过立法调研认为,在实施村民自治的同时,一些村规民约也应服从男女平等的国策,任何村规民约都不应成为侵占出嫁女权益的借口。
   《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国家和省有关立法规定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村会决议、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规定了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由于男女生理上天生存在差别,男女如厕时间有较大差距,导致以1:1建设厕位的传统公厕中常出现女厕不够用的状况。针对该种情况,《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的一点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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