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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珠海中水假日大厦被举报使用不合格地基管桩 陷入质量风波

发表于2013-07-26

珠海市洪基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珠海的中水假日大厦项目正陷入一场由地基管桩不合格而引发的质量风波。


日前接到举报,珠海的中水假日大厦项目桩基工程使用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管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中水假日大厦管桩存在极大的抗震能力安全隐患。
商品住房作为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财产,作为大多数家庭生活的根本,其安全质量理应由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单位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自觉实施保证,再由国家职能部门监督保障。


一个安全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流程,首先由开发商出资购买并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及甲方的规划蓝图根据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开始设计施工图纸。

 

设计图纸审批后,经消防部门备案,经所在地建委备案,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再由确立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入施工阶段的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遵照现行的国家强制标准施工及监管所有材料的质量,确保建筑的安全质量,监理单位对整个项目的安全质量行使监督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所有设计及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标准。

发表于2013-07-26

一、举报问题
举报材料称,2010年9月13日,项目方购买了标准GB13476—1999的400根管桩,而据记者查实,国家相关部门已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家标准管桩产品标准国标GB13476—2009,而项目方购买的标准GB13476—1999的管桩产品已是停止使用的旧标准,显然违反国家相关质量规定,如此建筑材料的房至,会不会就是下一个楼歪歪呢?请听记者从各方收集的信息。

发表于2013-07-26

2010年9月13日,洪基作为项目投资管理方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签订《管桩购销合同》,主导购买了管桩400根,管桩产品执行标准GB13476—1999(为旧标准),而没有选择当时执行的国标GB13476—2009(新标准,该新标准已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新标准执行后的半年即2010年9月14日至2010年9月28日期间,将其采购的不符合新标准的、没有按照当时的执行的国家质量标准进场检验合格的管桩全部使用在了该工程中。
桩基工程中使用的管桩不符合新标准,不达标的管桩指标:抗弯性能指标属于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指标,是必须达标的指标。是抗地震灾难的指标!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知晓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了以下事实:(1)在桩基础工程施工时,珠海市质检站的现场工程师陈土胜,已经发现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标准管桩为03SG409(及旧标准),并要求公司联系设计单位珠海市设计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对桩基工程进行复核。

发表于2013-07-26

设计院根据“红石大厦”施工现场反馈意见,出具了《工程联系单》:首先承认其“标准低于现阶段执行标准”,但是“经我院工程师复核本工程基础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这完全是无法无天的谬论。

 

因为按照原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管桩抗弯性能恰恰是新标准中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设计院出具的“经我院工程师复核本工程基础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的意见不等于说可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新标准的管桩。”并且在设计院出具该意见的时间是桩基础工程已经完工。

发表于2013-07-26

三、政府相关部门互踢“皮球”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收到了相同的举报材料,并在2013年3月26日回复,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法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建议开发商申请相关鉴定。

 

房地产开发商珠海泽园房地产开发商立即向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递交了“关于中水假日大夏”此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回函以该工程是由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而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与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两块牌子同一个单位。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以此理由拒绝给予鉴定,同时建议找广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该项目进行鉴定。

发表于2013-07-26

四、相关责任部门渎职
从2010年3月1日开始,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开始施行新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国家标准GB13476-2009》(即新标准),根据该标准,外径(D)为500mm、壁厚(t)为125mm的A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PHC)抗弯性能指标中的抗裂弯矩应为111KN.m,极限弯矩为167 KN.m。

 

这是国家为吸取四川省汶川大地震灾难中的血的教训,专门提高了混凝土管桩(PHC)的抗弯性能指标,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该项指标在新标准中属于强制性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在2010年3月1日后,在我国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管桩的抗弯性能标准必须符合新标准的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行为。

发表于2013-07-26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质检站)珠建质检【2012】17号文规定:“1、预应力管桩基础工程按上述新规范设计的应严格贯彻落实新规范有关规定,未按上述新规范设计的应通过设计单位进行变更。2、应按照新规范要求购买、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因此,即便该工程桩基工程在委托设计时预制管桩确实是约定按旧标准执行。

 

在该工程桩基工程开始施工时,由于国家标准已经发生变化,新标准已经开始执行,洪基本应通过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来使桩基础工程使用的管桩符合新标准的要求,至少应符合几个强制性指标的要求。但是事实情况是,直到该桩基础工程完工当日,设计院才出具了一个“标准低于现阶段执行标准,但经我院工程师复核本工程基础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的极端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意见,这等于是为洪基的违规行为脱责。

发表于2013-07-26

该工程的桩基工程施工时间是在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28日期间。此时距因为汶川地震灾难后国家特此修改提高抗震水平的新国家标准早已实施。

 

而这个新国家标准的实施正是为了防止像因此汶川地震这样的灾难再次重演,洪基作为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方以及桩基工程实际分包人,应当购买并使用符合当时执行有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管桩。但是洪基实际采购并使用于本工程中的外径(D)为500mm、壁厚(t)为125mm的A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PHC)抗弯性能指标中的抗裂弯矩为99KN.m,极限弯矩为148KN.m,远低于当时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发表于2013-07-26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建)渎职:未按照备案合同及建筑法规监管建筑材料的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十三建与泽园公司在建设局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第41.5条注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因此,十三建作为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应该是本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发表于2013-07-26

珠海市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渎职:使用了不合格的管桩的基础工程,还给予了基础工程的合格验收意见。根据其与泽园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十七条第(8)款约定,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购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

 

但是卓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监理单位的职责,任由洪基公司将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混凝土管桩使用到本桩基工程中去,还出具桩基础工程不完整的合格(实际上是不完整合格,因为有多项应做的检测项目而没有做检测)的监理意见,也存在过错。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渎职,不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商品-预应力管桩的问题,追究责任人。反倒把皮球踢给质检站,说这个问题属于房产类,归建设局的质检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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