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澳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出台
- 发表于2013-07-01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项从业要件,方可申请“房地产经纪准照”:一是具有法定行为能力;二是合格完成高中;三是通过由主管实体举办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四是具备适当资格;五是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区债务。
- 发表于2013-07-01
对于现有从业人员,法律设有过渡性规定。即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公布之日——即2012年11月12日,以类似房地产经纪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如果符合上述第一、第四及第五项规定,可申请“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持“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的人,需在临时准照的3年有效期内,取得“房地产经纪准照”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来源:珠海特区报)
- 发表于2013-07-01
澳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7月1日起生效。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分别须具备“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方可从事有关业务。